试管婴儿本是为了解决不孕问题而来,近些年在试管技术的帮助下也有万千家庭迎来了好孕,但是对于试管婴儿技术的利弊一直存在很多争议,甚至有一些做试管婴儿的朋友表示后悔了,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真后悔做试管婴儿的背后原因。浙江官微预约HPV疫苗的过程,浙江借卵试管流程详细介绍
1、微信预约是一个比较方便的模式,目前浙江hpv预约的模式很多,有约苗公众号、知苗公众号和微信支付平台预约等,支付宝也可以预约,预约选项在城市服务里面,也可以直接搜索栏搜索HPV疫苗寻找;
2、进入公众号或者其他预约项目里面,寻找关于HPV预约的选项;
3、填写真实信息,对应真实年龄选择合适的疫苗,然后支付相关价格,上面就会出现一张电子单,保存电子单到指定接种点接种;
4、一般预约后在准时到底相关部门验证信息后都可以准时接种,接种完后休息半小时,自身感觉没有问题即可离开。
Tips:
目前二价疫苗库存比较多,用户需求量大的是四价和九价疫苗,若是带着未成年人去接种宫颈疫苗,只需要预约二价即可,当然他16岁之后的女性基本都是预约九价或者四价,而九价接种的年龄是女性16-26岁,若是大于26岁,最好选择4价宫颈疫苗。
借卵试管的流程需要患者先到医院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以确定身体是否适合进行借卵试管。如果身体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就需要到浙江的借卵中心进行借卵登记。接下来医院会根据登记信息,寻找适合的捐卵者。在找到捐卵者之后,双方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健康检查,以确保捐卵者的健康状况。
接着,医生会给捐卵者和受孕者都安排药物治疗,调整捐卵者的激素水平,以增加卵子的数量。在激素水平达到最佳状态时,医生会用生物技术从捐卵者体内取出卵子,再把受孕者的精子输入进去,这样就可以进行受精了。
接下来医生会把受精卵植入受孕者的子宫,这样受孕者就可以怀孕了。一般情况下,妊娠率约为30%-50%,如果受孕成功,受孕者会在大约12周后得到产检报告,进而确认有没有怀孕成功。
如果受孕者怀孕成功,就可以在医院里进行正常的产检护理,并最终顺利生育宝宝。
Tips:
目前浙江市出生登记已经开通网上受理通道,有需要的可以先关注“浙江公安”微信公众号,按照对应的指引办理,想要前往线下办理的,也可以到对应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具体地址如下:
一、线下办理地址电话
1、望城区
服务机构 | 详细地址 | 电话 |
望城坡派出所 | 二环线一段1570 | |
雷锋派出所 | 雷锋镇 | |
乌山派出所 | 乌山镇 | |
桥驿派出所 | 桥驿镇 | |
含浦派出所 | 含浦镇 | |
高塘岭派出所 | 聚宾巷12号 |
2、雨花区
服务机构 | 详细地址 | 电话 |
雨花亭派出所 | 井湾路366 | 85582523 |
左家塘派出所 | 桂花路官塘冲巷 | 85566509 |
侯家塘派出所 | 侯家塘办事处北侧 | 85506751 |
砂子塘派出所 | 桔园小区 | 85657184 |
东塘派出所 | 韶山中路757号 | 85584591 |
金桃派出所 | 环保科技园内 | 85596110 |
3、开福区
服务机构 | 详细地址 | 电话 |
湘雅路派出所 | 湘雅路230 | (0731)84487473 |
洪山桥派出所 | 浙江大学机电工程系附近 | (0731)84250623 |
四方坪派出所 | 双拥路147 | (0731)84226622 |
捞刀河派出所 | 捞刀河镇 | (0731)86672494 |
芙蓉北路派出所 | 芙蓉北路1段880 | (0731)85716110 |
新河派出所 | 开福寺路217 | (0731)84485087 |
4、浏阳市
服务机构 | 详细地址 | 电话 |
三口派出所 | 同绥北路18号附近 | (0731)83030119 |
高坪派出所 | 学堂巷10 | (0731)83430019 |
溪江派出所 | 浙江市浏阳市 | (0731)83452110 |
淮川派出所 | 指背冲路54 | (0731)83611363 |
文家市派出所 | 文中路人民路路口附近 | (0731)83768110 |
达浒派出所 | 达金路附近 | (0731)83959014 |
注:以上统计的信息仅为浙江市望城区、雨花区、开福区、浏阳市等部分地址,完整的可前往“浙江政务服务网站1”查看。
二、线上预约登记流程
关注“浙江公安”网上预约
1、先关注“浙江公安”微信工作号,进入首页点击“微预约”;
2、跳转到微预约页面后,点击“我要预约”、“户籍业务”;
3、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出生登记”(可对1周岁内国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进行上户预约);
4、根据自身合适时间以及选择办理单位,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即可预约成功;
5、预约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推送出生登记所需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宝妈们需要认真阅读,查缺补漏,否则来回跑很麻烦。
许多不孕家庭会关心试管费用,事实上,在国内试管的费用大差不差吗,都相对较低,基本上几万元左右就可以。例如,在浙江妇幼保健院制作常规试管的成本约为3万元。试管婴儿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早期检查费用、促排卵费用、手术费用。至于详细的费用,还是因人而异。
术前检查 每个家庭都必须在开始正式试管之前进行体检,因为这仍然取决于夫妻之间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内试管的适应症要求。此外,医生可以通过这次检查更直观地了解患者的个人情况,这对医生更好地制定符合身体状况的促进排泄计划有很好的帮助。促排卵药物 这部分的费用其实还是会存在很大的价格差异的,因为个体之间所存在的身体差异问题所以费用是无法保证绝对的,在试管期间的促排药物的剂量大小以及药物的种类不同也会造成费用出现高低之分。手术 试管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取卵取精费用、胚胎培养费用、胚胎移植费用等据所采用的手术方法而不同的价格。胚胎冷冻 是否需要冷冻生育胚胎取决于个人情况,因此如果不需要冷冻胚胎,这部分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修订审议。在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出现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文。
会议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这一内容删除,这一修订引发社会热议。那么, “代孕”从“被禁止”转为“被允许”是因为什么?又意味着什么?从现实层面看,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针对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咱们来看看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怎么说
受访嘉宾
邱仁宗:著名生命伦理学专家
睢素利:浙江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刘 平:浙江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常务副主任
人口计生法的调整体现国家审慎态度
邱仁宗:
此次审议通过的人口计生法,未采纳之前草案提出的“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我完全同意。
因为代孕可以解决女方子宫异常引起的不育问题。任何一项生物医学技术应用于人,首先要考虑实施后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可接受。
从代孕技术的现状,以及我国生殖医学专业人员的经验和专业技能来看,将这项技术应用于因子宫异常而不育的患者,其对患者和家庭以至社会的受益显著超过可能的风险或伤害,因此其风险-受益比是可以接受的。
不过,把人口计生法草案中的“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也一并删除,对此,我感到非常遗憾。人类胚胎与人体任何一个有功能的部件(基因、细胞、组织、器官等)都不应该被当做财产和商品对待,它们是无价的。同样,人类的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它们既非财产,又非商品,不可买卖。
睢素利:
“禁止代孕”这一条文在草案中出现,在通过的修改后的法律中又被删除,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我国存在的种种违法代孕的情况急需法律的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在修订法律中的审慎态度。
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3年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存在辅助生殖技术遭到滥用的情况,出现了许多违法的代孕机构,非法代孕的情况很严重。原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产生了约束力,并不能制止医疗机构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代孕。同时,代孕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代孕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加之缺乏法律的规定,这一类的纠纷在法律处理上也存在着难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把对禁止代孕提升到法律的等级,旨在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严格、全面地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这一条文被写进草案,反映了我国目前“违法代孕”的严重性,以及国家对打击违法代孕的重视。
然而,草案中的这一条文被社会热议,反对的呼声很高,而实践中非法代孕屡禁不止的事实,也体现出一些无法孕育的家庭合法合理的生育需求。这些需求也是国家和社会需要考虑的。因而,一刀切地完全禁止代孕不是解决现有问题的最好办法,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刘 平:
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大政方针,面向的是整体人群,实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目的是从宏观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而辅助生殖技术是针对不育不孕患者的疾病治疗手段,代孕的实施需要借助辅助生殖技术。
过去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关联在一起,在管理办法中严格禁止代孕,主要是为了保护计生法的实施、减少管理难度。事实上,计生法和辅助生殖技术面对的是两类不同人群,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临床医疗手段不应在修法中体现,不论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现在还是未来的技术手段,都没有必要包含到法律条文之中。
删除“禁止代孕”条文,不说明现在就放开
邱仁宗:
主张“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人可能认为,对于不孕的妇女家庭而言,开展代孕技术可能是有好的风险-受益比,但从全社会看,允许代孕技术应用可能引起商业化、欺诈、非医学的代孕、代理母亲拒绝交出孩子导致法律诉讼、国外代孕机构的进入等不良问题。
但试问,其他辅助生殖不也可能有这些负面后果吗?为什么这些技术可以允许,而代孕却要禁止呢?何况,上述负面后果是可以通过良好的管理克服和控制的。
全面禁止代孕技术对于因子宫有病不能怀孕的妇女不公平。每一位妇女有生出拥有自身或配偶遗传物质的孩子的权利,代孕技术的实施维护了这些子宫有异常妇女的生殖权。同样是不孕,为什么输卵管有病被允许获得辅助生殖技术,而子宫有病却不能呢?如果说是因为开展代孕技术的负面后果太大而不被允许,恐怕没有说服力。
体外受精技术同样可能引起许多负面后果,不照样允许开展吗?还有一种说法是,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准备好,那什么时候才能准备好呢?从2003年颁布辅助生殖管理办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1年,还要怎么准备呢?
但要全面开展代孕技术,也是不适合的。实际上代孕合法的国家也不是全面开展代孕技术。有管理,就有限制。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限制:仅允许为了医学的目的,因疾病不能怀孕的妇女可被允许利用代孕技术;为了非医学目的,如为了嫌麻烦或正好要去国外旅行而找一个人代孕是不允许的;禁止有病不能怀孕妇女及其家庭与代理母亲之间进行金钱交易等。
睢素利:
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文被删除,并不说明现在就需要在我国放开代孕。
目前在我国代孕合法化的时机还不成熟。代孕不仅仅是一个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问题,也会涉及到法律、伦理等问题。代孕行为的界定问题,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问题,委托代孕方的资格要求,代孕孕母的资格要求,代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承担问题等等,这些诸多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明确,短时间内很难做到。
另外,在代孕问题上还有社会伦理道德标准需要考量。即便以后时机成熟时放开代孕,也要在法律上严格限制代孕的范围,禁止商业性代孕和防止代孕的扩大化。
刘 平:
上世纪90年代初,北医三院张丽珠教授领衔成功完成了我国的第一例医学代孕,我也有幸参与其中。
那是一位先天性无子宫女性,结婚后非常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患者的表嫂愿意为其提供帮助。在医生的帮助下,患者终于实现了自己当妈妈的梦想。当时开展的这一临床探索,被视为医学的一大突破性进展,填补了国内空白。因为疾病造成不能生育,对于妇女和家庭都是极大的痛苦。医疗原因的代孕可以为身体残缺不能生子的妇女提供帮助,针对这一人群,如果可以合理实施代孕,将是一个福音。
当然现实中也的确存在花钱雇人代孕等不良社会现象,但除非特殊原因,绝大多数人应该都希望能够亲身感受十月怀胎的喜悦,不会让他人代劳。
开展代孕技术,须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
邱仁宗:
在允许开展代孕技术之前,先要制订符合科学和伦理学的且又可行的管理办法。为此,需要请与这项技术相关的利益攸关者都来参加,包括生殖医学专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社会学家、妇女工作者、相关社会组织,以及患者和公众代表(相关民间组织)等,对我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开展等问题进行仔细探讨,在此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
我认为,在目前的各种代孕情况中,以下两类情况可以开展代孕:一是由配偶双方提供配子,在试管授精后移植到代理母亲子宫内;二是女方提供卵子与供体精子(如男方不育或单身女子),在试管内受精移植到代理母亲子宫内。
应该如何开展的程序性问题上,我们应制订一个针对具有适应证的妇女从开始申请代孕到接受手术再到手术后随访的规范性程序,以及代孕技术机构应有的资质条件和准入的程序要求。此外,还应设立代孕技术伦理委员会,审查代孕技术实施方案,包括代孕理由、代理母亲情况、风险-受益比、技术措施、知情同意、隐私保密、收费标准等。
刘 平:
怀孕生子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正常过程,代孕本身并不构成额外的医疗风险,放开代孕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对于因医疗原因的代孕,通过事前严格评估、合理约定、建立保障机制,保护代孕者、孩子、委托代孕夫妇各方的权益非常重要,而如何“约定”是最难的,需要在三方间寻找平衡点。
代孕母亲的付出非常大,相当于一次器官捐献,只不过是一时性的,如果在怀孕期间发生流产或其他并发症,要有效保障其合理权益。代孕者在孕期遭遇身心困难,也有可能要求毁约终止妊娠,委托代孕一方要有承担损失的能力。与此同时,也要强调对孩子权益的保障,如大于28周的可存活儿,就应约定不允许终止妊娠。
综上,青少年出现有牙齿发黄的情况,可能是由于牙齿清洁不当的情况导致的,所以要坚持每天刷牙和漱口,从而可以使牙齿发黄的情况有所缓解,另外也可以去医院的口腔科进行洗牙,通过洗牙的方式,将牙齿上的牙菌斑以及发黄的多余的物质进行洗掉,从而也可以使牙齿变白的。